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08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和法律硕士等应用型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除第一学年外)。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则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澳洲幸运10注册 ,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华体会 ,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的,在外校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可以作为评比奖学金的依据。
7.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依学校规定。
五、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三部分的分数累加得出:
1.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一类核心10分/篇、二类核心5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2)著作类。专著0.8分/1万字(封顶10分)、译著0.6分/1万字(封顶5分)、编著0.4分/1万字(封顶5分)。
(3)计分办法。合作论文按论文署名分摊计分:
二人合作的,若与本校老师合作,按6:4分摊(第一作者3/5,第二作者2/5);若本校老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
其余类型二人合作的,按7:3分摊(第一作者7/10,第二作者3/10);
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分摊(第一作者4/10,
其余作者总和6/10;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
2.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
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每学年加2分;担任党支委、各专业负责人职务,每学年加1分;任职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3.获奖分
(1)学术成果获奖(上不封顶)
注:1.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办法。
2.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不得累加。
3.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70%计算;同理,获奖的未发表的
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70%计算。
4.参加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奖学金公示,获奖者按校级计算;参加全国性专业博士论坛,获奖者按院级计算。
5.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封顶12分)
①校级运动会获奖
注:1.校运会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校级获奖中封顶。
2.团体项目(除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②各种个人、集体荣誉获奖
注:个人、集体荣誉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获奖中封顶。凡是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团员、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各类志愿服务性质荣誉均不计算加分。
③国际性赛事获奖
A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内区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0.8分/次;上场队员,每人1.5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3分/次(以证书为准)。
B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际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1分/次;上场队员,每人3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6分/次(以证书为准)。
以上分数不得累加,不重复计算。
依据以上说明计算团队总分值,并由带队辅导教师按各队员的表现进行分值的分配。
④除校运动会、个人、集体荣誉、国际性赛事以外获奖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3.个人、集体荣誉中比赛型获奖特指学院组织参加的赛事,其余类别不加分。
(二)硕士研究生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的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
根据本学年所有专业学位课(《专业文献课》除外)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计算平均分(成绩记分为“合格”的不纳入平均分计算)。
2.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一类核心15分/篇华体会首页 ,二类核心10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2)著作类。专著0.8分/1万字(封顶15分)、译著0.6分/1万字(封顶10分)、编著0.4分/1万字(封顶10分)。
二人合作的,若与本校老师合作,按6:4分摊(第一作者3/5,第二作者2/5);若本校老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
其余类型二人合作的,按7:3分摊(第一作者7/10,第二作者3/10);
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分摊(第一作者4/10,其余作者总和6/10;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
3.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厦大青年主席、校艺术团主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会长职务,每学年加3分。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及部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及部长;法律硕士联合会副秘书长、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及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及部长;厦大青年副主席及部长;校艺术团副主席
及部长,每学年加2分。
(3)担任支委、班委职务(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干事、法律援助中心干事、法律硕士联合会干事职务,每学年1分。
(4)自愿参与学院组织安排活动,表现良好者华体会体育 ,每次加0.2分【本条(1)~(3)款学生干部参加其职责范围内活动澳洲幸运5 ,不予加分】。
(5)担任(1)~~(3)项职务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
(6)院研究生会与各个社团的干事均定编定岗,在任期结束后由各研究生会和各个社团负责人从所有参与活动的准干事中,按照编制数挑选表现优秀的同学作为正式干事加分。
(7)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4.获奖分
(1)学术成果获奖(上不封顶)
注:1.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办法。
2.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
3.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70%计算;同理,已获奖的未发表
的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70%计算。
4.参加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获奖者按校级计算;参加全国性专业博士论坛,获奖者按院级计算。
5.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封顶12分)
①校级运动会获奖
注:1.校运会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校级获奖中封顶。
2.团体项目(除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②各种个人、集体荣誉获奖
注:个人、集体荣誉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获奖中封顶。凡是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团员、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各类志愿服务性质荣誉均不计算加分。
③国际性赛事获奖
A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内区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0.8分/次;上场队员,每人1.5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3分/次(以证书为准)。
B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际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1分/次;上场队员,每人3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6分/次(以证书为准)。
以上分数不得累加,不重复计算。
依据以上说明计算团队总分值厦门大学法学院奖学金公示,并由带队辅导教师按各队员的表现进行分值的分配。
④除校运动会、个人、集体荣誉、国际性赛事以外获奖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3.个人、集体荣誉中比赛型获奖特指学院组织参加的赛事,其余类别不加分。
六、评价程序及要求
1.本办法中,非学术类获奖及社会工作等分数由各年段分管辅导员负责提供。
2.每学年各科课程成绩由教学秘书提供。
3.学术成果获奖以正式出版物及荣誉证书为准。
4.各班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评价原始材料。
5.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对已评上奖学金者,将奖学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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